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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

个人所得税论文

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1篇

由于文化差异等原因,我国向来缺乏个人财产信息透明的文化和制度基础,一是缺乏完备的金融信用体制,个人金融资产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控手段;二是家庭财产和隐性收入难以查对;三是没有建立科学测定收入高低的系统指标。收入核查主要依靠主观判定,缺乏客观性与准确性;只侧重于收入状况的核查,往往忽略支出部分,等等。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1.健全征收管理机制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实施条件极为严格、征管要求很高的税种。征收管理能力越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必然增加,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因此,建立起适应个人所得税功能正常发挥的现代化征收管理体系尤为重要。第一,实行税务编码制度,以纳税人的身份证作为唯一的税号编码,通过税号,健全个人税务档案,为计算机集中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事项提供良好的信息基础,有效地控制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程序;第二,建立双向申报制度。既要求纳税人诚信申报其全部收入情况,又要求酬金支付方将支付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实现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源泉监控;第三,实现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全国联网,金融、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对个人的存款信息有全面的掌握,打破目前以各省或自治区为单位的网络系统,尽快实现全国联网,从而有利于各省区市地税系统之间能交换个人特别是高收入者的信息;第四,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信誉档案平台,并且与各金融机构联网,做到信息公开,一旦个人或单位发生偷逃税款,就将被记入档案,从而形成对纳税人的强大震慑力;第五,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组建专业高效的征管队伍。

2.加强政策宣传,实现信息共享加大税收征收管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于高收入者,更应使其深刻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增强其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荣誉感,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同时,通过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及时了解和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方式,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另外,在信息沟通方面,应确保同一地区的房产、土地、股权、豪华轿车等重要财产的监管部门尽快实现联网,以便各地定期获取并提供给基层税务机关。建议加强税务与公安、检察机关、纪委的合作,提高税收征管力度,加强税收风险防范。

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2篇

在计算税收筹划成本时,主要以企业为筹划目标,其中包括的成本为:筹划方案设计、额外支付成本、相关费用、损失费用。将税收成本根据货币进行计算,可以将成本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种。

(一)有形成本有形成本是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所有支出费用,具体包括设计成本与实施成本两种。1.设计成本根据筹划主体的差别,可以采取自行、委托两种税收筹划方法。自行筹划由纳税人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或纳税人所在企业进行方案设计;委托筹划则是由纳税人向专业机构委托,由机构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如采取企业设计方案,需要花费的成本包括人员培训、设计人员薪资等;如采取委托筹划,则成本为纳税人向委托机构缴纳的咨询成本。2.实施成本税收筹划实施成本包括:违规、组织变更、救济等成本。组织变更成本为纳税人筹划方案变更,以企业形式支付的税收成本,其中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支付的注册或筹建成本。由于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结构不同,所以在计算纳税人缴税额度时,需要选择其他的计算方法,在变更计税方法时,必然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费用。违规成本为纳税人税收筹划工作存在错误,经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筹划方法属于偷税漏税,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滞纳金称为违规成本。救济成本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涉税纠纷,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谈判与诉讼两种成本:谈判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措施时,为了协调税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需要花费一定成本,这种成本即是谈判成本。

(二)无形成本无形成本代表税收筹划过程中,无法使用货币进行计算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时间、心理、信誉成本。1.时间成本时间成本代表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需要花费的时间。时间成本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总成本的重要内容,但是时间无法通过货币进行计算,受到这种特点的影响,时间成本容易受到人们的忽视。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纳税人在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心理担心失败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据纳税人精神状态不同,也会出现较大变化,虽然这只是纳税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并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中,纳税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也将心理成本纳入无形成本之中。

二、税收筹划成本收益

将税收筹划的收益与成本进行对比,从经济角度分析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应选择何种投入、产出比例,尽量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符合纳税人自身利益。如果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筹划成功;如果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方案失败。税收筹划工作受法律、政策、纳税人、筹划者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设计与开展筹划方案时,必须从多角度对筹划方案进行分析,考虑筹划方案能否为纳税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据税收筹划理论,如果筹划方案完全成功,则可实现少税或无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阶段,却无法满足预期效果,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设计筹划方案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符导致的情况。所以,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将税收负担降低为首要目的,而是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决定最终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成本可以分为有形与无形成本,在计算成本的过程中,也需要计算有形与无形的收益,将两者进行综合对比,才能设计出最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免个税方案

(一)保险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及工伤险,均属于免个税保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保险金额,根据省、市级政府制定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用,使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从应纳个税中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每月可以缴纳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也可以在应缴个税中扣除。一般而言,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城市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根据城市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缴纳方案。

四、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3篇

(一)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带来的问题在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时我们根本没考虑个人所在的家庭的经济条件是怎样的,也根本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我国个人的工资所得在进行基本生活费用扣除时,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来考虑纳税人是否结婚、所需要赡养人口的个数、赡养老人的个数、需要教育的子女的个数、是否残疾等因素,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实行全国“一刀切”带来的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分配制度的改革,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越来越大,但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还是实行全国同步走,对于经济发展不同地区的工薪阶层实行一样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就会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因此,我们不得不相信“一刀切”的征收管理方式是不合理的,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制定为一个指定的数值,那么不管数字本身被调得多高,也总是会存在不公平问题。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不同地区可以制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广东省沿海地区以及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平均工资较高,而且不同地域工资差距较大,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我国不应该实施统一的免征额标准,也就是说免征额不应“一刀切”。我国有很多的资源,但同时也存在着人口众多的问题,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尤其是东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同这就意味着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居民消费水平也存在差别。因此,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不合理的,它不能正确反映不同区域纳税人所需的实际生活支出费用,也会存在税负不公平现象,违背了税法中的公平原则。此外,在实践中实施一样的免征额会遇到不同的阻碍,比如各地区变相调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免征额这一过程是很缓慢的,我们可以先在部分地区,如果实行的效果很好,再将它推向全国。

(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制定需要考虑物价指数不同城市的物价指数有很大的差异。从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应是一个静态的数值,它应该随着通货膨胀,物价水平和居民收入等因素的变动而变动,应根据动态的物价指数,找到最合适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和相应的税率,也就是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动态化,才能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公平。自2006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费用扣除标准分别做了3次调整,由最初的标准800元调整为1600元,再到后来的2000元,进而到现在的3500元。虽然这些调整或多或少在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上有一定的作用,但尚不够规范,因为这些调整尚属于一种定期的专门调整方法,不但增加了税法修改频率,也不利于满足人们对可预料的税法稳定的需求,与此同时带来的是巨大的立法修改成本。因此,理想的方法是在修改税法时借鉴德国、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法,即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动态化,进而消除由于物价上涨所引起的税率的上升。

(三)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制定需要考虑居民收入和家庭负担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不同,所以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制定方式上应更加的系统化和人性化。一方面,根据纳税人实际消费支出确定具体的费用扣除标准。比如,按照基本生活支出的多少、教育支出的多少、赡养老人支出的多少等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这样才能较好地照顾纳税人的家庭状况,使不同纳税人的税负更加合理与公平。另一方面,可以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只是根据个人收入来确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了最大的杜绝城市居民为了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计提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而瞒报家庭收入,我们可以整合各地区信息资源,从而建立居民家庭收入对比专线,按照全国困难户,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最高收入户标准将收入不同的家庭划分为8个部分,制定不同的家庭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了科学准确地反映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计提个税免征额的居民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整合税务、劳动保障、住建、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将对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计提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信息进行比对,以确定其属于划分的哪个部分,确定后给其相应的家庭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4篇

目前,我国的高水平纳税筹划人才缺乏,为了保证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因此要时刻密切关注着国家税收的法律,同时也要关注不断新推出的国家的税法以及相关法规。[3]只有抢在了税法出台的第一时间进行分析和判断,才能在纳税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一旦我国的税法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动,高水平纳税筹划人才要及时采取合理手段进行筹划,从企业的自身利益出发为企业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2.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应用

2.1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筹划对于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筹划,可以定期举行捐赠,达到分散所得的目的,从而降低费用的成本,也就减少了纳税额。此外,还可以从固定资产和改变经营方式这几方面进行合理筹划。在个体工商经营户进行捐赠过程中,要注意捐赠对象的选择,只有部分对象才可以满足减少纳税额的要求,其次要提高捐赠的限额,毕竟限额比较大,才能有效地减少税收,最后还要注意取得合法凭证,没有法律认可的捐赠是达不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的。个体工商经营户由于其特殊性,使其具有个人独资的企业,这一点和合伙企业不同,这类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应为收入减去起始的费用,因此,就要增大起始的费用,才能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个体工商经营户提高起始费用的主要方法是尽可能将收入转换成水电费、电话费等额外费用,或者是房屋装修费,也可以用来收租金的方法提高起始的费用,从而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

2.2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筹划对于合理筹划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要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方式来进行合理筹划。我国对于一般的劳务报酬征得20%的税率,对于一次性收入比较高的劳务要加成税收。减少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就要将本人承担的费用尽量改成由业主进行合理承担,从而能够达到减少劳务报酬纳税额的目的。

2.3稿酬的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筹划对于稿酬所要缴纳的税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通过图书、报刊的形式出版或者发表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以及书画作品等,无论出版方是否一次性支付全部的稿酬,还是再版稿酬,都只按一次收取个人所得税。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作品,要根据每个人所得的稿酬扣去不同的税收。对于稿酬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进行合理筹划。纳税人要尽量避免一次性获取大量的收入,这样的纳税额也会增多,要尽可能地分解,增加扣税次数,减少扣税金额。此外,对于系列图书,可以采取出版系列丛书的办法,从而增加了收入,税收额却是一定的。再版也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收额的有效办法,采用费用转移办法也可以有效降低税收。

2.4其他形式的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筹划对于其他形式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利用利息、红利都可以减少税收。纳税人可以采取将个人的存款通过教育基金的方式将资产存入金融机构,从而减少自己的纳税额,同时还能保障个人子女的教育费用。对于财产进行合理的租赁的纳税筹划和稿酬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比较相似,都是利用多次少量的方法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在对财产进行转让时,要充分考虑到财产的免税项目,通过个人合理投资以及股票的买卖都可以达到减低税收的目的。

2.5随机和偶然得到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筹划至于因为随机和偶然得到的收入,对于这类的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筹划,由于税率是一定的,因此可以进行捐赠,来减少纳税基数,侧面来提高自己的收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金额。总之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有很多种,要充分考虑到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调整企业的活动方向,进从而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

3.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3.1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刚刚在我国有所发展,并不是广为被人们所了解,这受到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普遍比较低,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偷税、漏税现象,尚缺乏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的人才。笔者认为,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应该在我国大力发展,纳税人应该抓住机遇,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达到更好的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保障纳税人辛苦得到的收入,提高纳税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储蓄的目的。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首先要正确理解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的意义,培养纳税和税收的方向保持一致,学会趋利避害,改变企业活动来减少税收,同时还要培养筹划个人所得税的人才,提高对税法的认识,加强企业对税法的认识和管理,完善我国的纳税环境,促进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3.2培养纳税筹划人才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就要采取有效的行动,做到趋利避害,将税法分析透彻,认清税法的意图,通过更改纳税人的企业相关活动,做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因此,我们需要培养优秀的纳税筹划人才。我们之所以要有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就是为了保证企业的合理利益。任何税收行为都应该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纳税人也有权知法、懂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最大合理利益。[5]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能够更好的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保障纳税人辛苦得到的收入,提高纳税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储蓄,达到共赢的目的。

3.3加强纳税筹划企业管理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具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不同,计税方式也不一样,这些都给纳税人提供了节减税收的机会。为了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要制定合理的减少税收的计划。企业的预计收入的方向是可以调整的,要根据国家纳税的方案进行相应的安排与调整,通过改变收入的时间以及收入方式,都可以达到降低纳税额的目的,从而降低税收或者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要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同这一规定,考虑影响纳税额的各种因素,对不同的因素进行分析,加强纳税筹划企业管理,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

4.结论

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5篇

1.家庭申报制的必要性第一,家庭申报制的实施有利于维护传统的家庭观念。我国是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是几千年来的传统,个人收入最终还是会回到家庭收入的问题,若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尽量避免横向失衡的问题。第二,家庭申报制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保障。根据《2012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报告》,2012年老年人口基本信息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1883亿,老年抚养比为11.9%,较上年末上升0.3个百分点。由此看来,我国已经逐步进入老龄化阶段,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赡养老人,但是,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需要将财政资金更多地投入到公共产品和公共设施方面,因此,如果采用家庭申报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总体收入和负担情况,量能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纳税压力,这样,一个家庭的子女就能更好的担负起赡养老人的重任,国家也能适当减轻这方面的压力。第三,以起征点为基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过时。现行个税的起征点的实施,确实对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起征点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国的税法制度只有商品税和所得税,如果起征点一直往上调,那么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就会降低,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建设时期,用于社会各方面的建设资金只能增多不能减少,那么税收收入的增加就只能靠增加商品税来实现,由于商品税的特性,增加商品税有可能又会造成低收入者或者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由此看来,如果只针对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可能会事与愿违。

2.家庭申报制的可行性第一,家庭收入的不断增长为家庭申报制奠定了经济基础。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包括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经营所得费所得等11项,现行税基对于我国当今的收入来源来说是不够广泛的,以家庭为单位征税的课税制度,税基广泛,家庭的一切收入均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制度发挥其调节收入的作用。第二,电子计算机的高速发展为家庭申报制提供了技术保障。近几年,由于电子计算机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和我国对税收征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对税源监控和掌握纳税人信息相当对于过去都有很大的提升。这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朝着家庭申报制改革创造了条件和技术保障。第三、国外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家庭申报制的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纵观个人所得税税制为综合课税制的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发展都是由由分类课税制历经改革转变成为综合课税制的,拓宽税基,简化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等。我们有借鉴的对象,实行起来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建立家庭申报制个人所得税的思路

1.规范纳税申报制度规范纳税申报制度:一是建立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申报制。以家庭在某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总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员的免征额或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式。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位兼顾“个人”与“家庭”,且以“家庭”为主要申报方式,根据不同家庭状态征税,较好地解决了同等税收群体不同税收负担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自行申报制度。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对未实行源泉扣缴或没有足额源泉扣缴的税款,应建立纳税者“自核、自填、自缴”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并与年度综合申报相结合在一起,确保所缴纳税款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三是要制定科学便捷的申报程序、规定统一的纳税表格与多渠道的申报方式、选取合理且集中的申报场所、健全高效的申报服务体系,使纳税者消除疑虑,主动、顺畅地完成纳税申报。

2.完善信息监控机制一是建立纳税人涉税信息数据库,包括纳税人的总体收入状况,婚姻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等信息全国联网。二是建立税务网络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工商、房管、证券、海关、公安等网络的对接,这将有利于解决个人收入来源不透明的问题。三是建立纳税人税号制度,可以以纳税人的身份证号为所有公民创立一个个人税号,并与纳税人的所有银行账号联网。四是不定期的查实纳税人工资薪金之外的其他收入,防止纳税人逃税,避税。

3.合理设计免征额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综合情况细化免征额的具体项目。从国际上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一般分为两类:一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生计费,二是为了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可以先根据各项应税项目进行相应的分类扣除,然后在根据纳税人的具体家庭情况进行生计费的扣除,主要通过考虑赡养人口数量、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物价指数调整,使其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4.科学确定税负水平科学确定税负水平:一是对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进行适当调整,简化累进税率级次,对个人经常性收入、主要收入如工资薪金等应纳税所得,设计统一的按年征收的超额累进税率表。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应纳税额,如未婚的和已婚的所承担的应纳税额应当不同,有孩子和没有孩子的情况也应不同,需要赡养老人和无需赡养老人的情况也不同,等等。三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多的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6篇

(一)税率设计存有漏洞,工薪族为纳税主体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两种形式的税率设计,它们分别是超额累进税率和固定比率税率。具体表现为:工薪所得部分按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予以征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部分按20%的比例税率予以征税,收入较高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部分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予以征税。如果是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劳动报酬,则予以加成征收;稿酬所得部分根据应纳税额减征30%。这种税率设计模式偏向于对工薪阶层的勤劳所得课以重税,但对于资本拥有者的资本所得并未发挥更好的调节作用。[1]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是,贫富差距越拉越大,2013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473,达到近十年最低。而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0.4是警戒线,这说明我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衡的国家行列;与此同时,2010年我国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65%来源于工薪阶层。

(二)累进税率级数偏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工资薪金所得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中的主要收入来源,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级数仍然偏多,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级数依然设有七级,而英、美、日等国家均为五级。与累进税率级数密切相关的,是最高边际税率虚高,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工薪所得适用45%的高税率(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最高累进税率属于偏高的税率),而除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户等所得以外,其他所得均适用比例税率。其弊端主要有:一是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收入属于中低水平的工薪阶层,这给国家税收和经济发展都会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从某种意义上也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1]二是税率阶梯设计过繁过杂,实际操作困难较大,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三是税率档次划分过多过细,致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现有的研究表明,一国税率的高低应与该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产品的提供状况相联系。在法国、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其规定的税率也较高,但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转移支付制度都很健全,因此,这些国家的居民对于税收是心服口服的。他们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纳税是享用公共设施和社会保障措施的前提。比较而言,我国的个税税率明显偏高,但社会保障水平却较低,且保障不够全面,未能充分体现公平受益原则。[2]实施过高的税率,不仅有可能强化纳税人逃税的心理与动机,从而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而且也不符合广义上的税收公平原则。高税率不一定给国家和政府带来高税收,这已是世界经济学界所广泛认同的定律,因为它直接导致各种避税行为的明显化、广泛化和加剧化。驰名中外的拉弗曲线形象地表明,当税率增加到一定程度时,税收总收入会不增反降。有研究显示,中国的富人全世界最好过,原因在于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全球最轻,由此看来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几乎没有起到收入分配调节的应有作用,难怪“百姓”会生气。

(三)税负过重级距过小,纳税人遵从度不高纳税人负担过重,不利于增强法律观念和纳税意识,不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会加重逃、避、骗、抗税等现象。比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纳税人,全月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高于1500元的部分按3%的税率征税,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按10%的税率征税,高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按20%的税率征税,这样小的级距,使大量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相对税负过重,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再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高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要按20%的税率征税,全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高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要按30%的税率征税,高于100000元的部分按35%的税率征税,如此高的税率,使纳税人税负过高,于是引起违法逃、避、骗、欠、抗税等案件频频发生,导致税款严重流失。此外,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收入的税收负担率相距甚远,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计算和税率的规定均有不同,造成中国公民高税负低收入、外籍人员高收入低税负的失衡状况。目前我国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此外,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还要求劳动者个人应承担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缴费占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比例共计为11%。两项合计,劳动者工资薪金的实际税率高达14%~56%。这一比例已大大超过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如美国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仅为35%)。[3]畸高的税率,严重影响和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致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不强,纳税遵从度不高。

(四)税率种类繁多复杂,征收管理难度较大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在1994年新税制改革中合并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而形成的一个税种,三种税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出台的,上述各种税的税基的确定方法、税率和调节的目的等都不相同,这就使得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呈现得十分繁杂、税制构成基本要素的确定不够规范,例如,我国对个人所得征税实行分项征收,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稿酬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并按所得的增加实行加成征收;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税率。这些税率种类繁多且复杂,主要包括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又分为加成和不加成两种情况,[4]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各个税目中税率的适用和计算,都必须通过专门学习才能学会,不易全面掌握各类所得的税源,难以准确计算各项所得的数额,致使税收征管难度进一步加大。一方面45%的最高边际税率税负过高,另一方面由于征管难的原因导致实际征收效果不理想,反过来使高收入者税负减少。[5]同时,这种税率结构在世界各国也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符的,当前,采用比例税率,简化或取消复杂的超额累进税率是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大趋势,如俄罗斯推行的13%的一刀切式个人所得税比例税率,这一措施让税收征管成本突然大幅下降。不当的税率设计导致税法无法更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功能,出现不可思议的低收入者的税负反超高收入者的怪现象,这对高收入者个人的税收调节功能明显减弱,不利于缓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的冲突。[6]

(五)税率结构不够合理,税负公平难以保障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税率实际上比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要高,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资本所得均采用比例税率,致使劳动所得的税收负担有时会超过非勤劳所得。[7]这种税率模式主要对勤劳所得应纳税额影响大,但对资本拥有者的应纳税额却意义不大,存在明显的不公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通常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非劳动所得(例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税率通常按20%征收,而劳动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模式课征,其结果是劳动所得越高税负越重,而非劳动所得越高税负越轻,这样不但不能鼓励劳动,而且不能调节收入分配,不能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失去了税法实施的根本意义。[8]新《个人所得税法》仍采用分类税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收入渠道正逐渐向多元化趋势发展,分类所得税率必然形成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无疑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减弱,从而导致税负不公。[9]此外,对性质相同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区别对待,同样导致税负不公。具体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都属于劳动所得,但二者却分别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显然有悖税负公平原则,并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严重脱节。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法税率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拓宽个税税基,降低边际税率实行宽税基、低税率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税制的公平性。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边际税率越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越低;反之,其税法遵从度越高。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遵循“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强征管”的原则。这是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改革上的共同目标。以美国为例,从1981年开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由原来的11%~50%的15级改为现行的15%和28%两级。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沉重的税负,不仅挫伤了私人储蓄的积极性,而且影响了释放私人购买力,同时也对增进国内资金积累和扩展国内市场十分不利。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在不断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基础上,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降低所得税率: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由45%降到25%,最低超额累进税率3%不变。因为与世界各国相比,45%这一税率明显偏高。一方面,在监管能力严重不足或潜在收益过大而致使寻租收益超高的情况下,富人容易可通过各种方法实现逃税目的,无疑增强了纳税人匿税、逃税、避税、抗税、骗税的动机,45%税率形同虚设,因此,不如降低税率,经测算,最高税率定为25%或更低较恰当,而不是现在的45%。这样富人的逃税成本在增加,这时富人大多开始愿意交税,结果税收总额反而会增加。[10]而25%的最高边际税率比美国(35%)、英国(40%)的最高边际税率还低,有利于我国在更高层次、更广视野、更高平台上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我国在吸纳海外人才和资本时实行全方位、宽领域、多渠道的对外开放政策。另一方面,与世界各国相比,45%的最高税率明显偏高,加上45%的税率在实践中很少涉及,这一税率其实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属于典型的有名无实的摆设。二是对同一类性质的所得应采用同等税率。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都属于劳动报酬(或称劳动所得),应按照同一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从而显现“所得性质相同待遇相同”原则。合并这三方面的税率,可以大大简化目前繁琐复杂的税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使税负确定更趋合理,从而不断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三是对于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可以设计加五成或者加十成征收。其作用在于通过加成征收使纳税能力畸高的纳税人的税负有所增加,从而缩小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差距。[8]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坚持税收公平原则,从税收法制的角度来实现税负的合理分配。

(二)缩减税率级次,扩展税率级距税收实践证明,过去那种高税率、多级次的累进税率结构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它会使劳动和收入越多或者投资和获利越多的人税负越重,会对辛勤劳动和合法投资带来一种税收惩罚,打击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劳动积极性,且很多所得税率完全处于虚高无用的状态,进而导致财政减收。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却成为主要的纳税人,不仅增加了征税的成本,而且无法实现公平税负。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怎样设置税率也必须考虑国际社会总体的发展方向,结合我国目前的个人贫富差距与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情况以及大多数纳税人的经济水平,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和税率级次需要做出相对的调整,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目前我国实行的七级税率档次中适用较多的主要是前四个档次,其中起到调节再次分配作用的主要是20%和25%两个税率档次,其后的几个高税率档次几乎处于不适用的状态。因此,为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同时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可以设置成五级累进税率,大胆地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即将目前的工薪所得税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综合所得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即3%、10%、15%、20%和25%五档税率。在重新设置税率的过程中,也应该适当的调整税率级距,合理有效的税率档次确定后,我们可以简化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当拉大现有低档次的税率级距,实际上,提高税率级距也就等于降低了税率。一般来讲,在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级距的分布也相应较小;应纳税所得数额较大时,级距的分布则相应调整为较大。我国的工薪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也应遵循这一规律进行设计,如果将劳动者分为低收入者、较低收入者、中等收入者、较高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等五类群体,则高收入阶层应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占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适用较低的税率,这样才能减少低收入阶层的税负水平,适当增加中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同时也有利于组织较多的财政收入,从而更好的实现税率的助推经济发展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11]笔者建议设计成以下税率表。

(三)优化个税税率,以家庭为单位自古以来,中国是世界上家庭观念最重的国家之一,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面也应重视传统的做法,因为个人的收入往往要维持整个家庭的各项支出,如果只以个人作为纳税主体,这就在客观上和实质上都可能造成税负不公。每个家庭都是这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以家庭为单位的总收入减去其总支出的余额才能如实反应出这个家庭中每个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设想一下,一个要赡养家庭的纳税人和一个单身的纳税人相比,他除了感受家庭的温情之外,也许还会感受到“规模经济效应”带来的好处,但更可能感受到家庭生活带来的巨大压力。如果以个人作为纳税主体,家庭的全部支出自然远远大于个人的费用支出,以个人作为征税主体,其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完全相同,其结果必然是收入相同的单身纳税人和要赡养家庭的纳税人承担的税负迥然不同。因此,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时,我们可以学习一些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尽可能考虑到每个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包括是否单身、已婚夫妇是否都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是少、赡养老人以及抚养小孩的人数等具体的情况,扣除了每个家庭的必要支出(包括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子女教育费等)后,再计算出每个家庭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对应的税率予以课税。这样才既有助于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又能够体现累进税率设计的人性化,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个人为纳税主体的规定却不能很好的发挥上述作用。在以家庭为单位作为纳税主体的制度选择上,美国的做法是目前较为成功值得借鉴的。它选择的是综合课税模式,严格按照家庭每个成员一定时期内的总体收入减去法定的减免和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累进税率予以课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十分注重每个纳税主体的不同特点,将纳税人分成了未婚、已婚等等4类,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设置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诚然,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监管手段还相对落后,只有建立一套相当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才有可能建立以家庭为单位作为纳税主体的制度,才有可能实现有效的监督。目前的困难在于纳税人收入不够透明,我国三代同堂、四世同堂的传统家庭结构至今还比较普遍,家庭情况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美国,因此执行起来还有一定难度,在此情况下,笔者建议先以夫妻小家作为最小试点单位,将几代同堂的大家庭按婚姻关系拆分为几个小的纳税主体,分别按不同的税率纳税。同时,针对已婚和未婚群体采取不同的申报税率,对已婚者适用相对较高税率,对未婚者适用低税率,以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公平。[11]

三、结论

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7篇

个税的征管重在税率,税目的判定,例如税目就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等十一项,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又遵循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及其他税目大多也分为若干税率的情形。猛地一看貌似无从下手,其实依然可以采取先总后分,循序渐进的数据挖掘方法,满满剥离出重要的审计疑点。笔者采取的顺序一般是先分析个税征收表中的个税税目、税率生成个税税目税率表:select税种,税目,税率from征收表where税种=''''个人所得税''''groupby税种,税目,税率orderby税种,税目,税率通过上述语句,基本上可以概览所有个税的税目、税率的种类分类。这使许多不符合个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税目和税率就很简单地能通过第一步的筛查找出来。例如笔者在某次税收征管审计中就通过上述方式找出了十余种不可能存在的税目、税率种类。然后以这些税目税率的种类为关键字,就能直接的挖掘出不符合规定的个税征收税票就达几百张。将这些税票全部作为具有重要审计风险点的审计疑点进行审计核实。这种情况的产生可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诸如税务人员套税率和税目的疏忽、小额多税目征管人为简化流程,个税征管暗箱操作等不一而足,其中不乏一些案件的重要线索。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存在个人申报和单位代为扣缴两种情形,在数据挖掘中最好区别开来。一般情况下,单位代为扣缴时纳税人名称为单位名称,而个人申报的纳税人名称为个人姓名,根据单位名称一般超过3个字而个人姓名一般为2至3个字的原理,可以大致把它们进行区别开来,将这个问题处理好。对于个人申报来说,可能涉及的情况很多,比如税目的区别,单一税目中特殊情况处理的差异,以及各种超额累进因素的影响。此时如果按照常规的以票定税的思路去处理可能就显得比较难以着手,因为即使单一税票也可能出现若干不同的税目、税率特殊情况,语句的编写会显得过于复杂而且很难保证数据挖掘语句的完整性和逻辑性。这时如果反其道而行之,采用以税定票的方式会比较可行。将某一种特定情形的税票中的某条记录全部检索出来,再对这一单一情形的记录集进行逻辑性复核的话往往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虽然总体工作量因为情形的种类多会增加,但是能稳扎稳打,确保审计结果的可信赖程度。例如,将个人劳务报酬的情形筛选出来,然后对其中的级差调节进行核实,找出未按照税法规定处理的税票,劳务报酬的个税征管规定是:20000以下税率为20%,20000~50000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000,超过50000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按此要求:select*from劳务报酬个税记录where(应纳税额<>0.2*计税依据and计税依据<=20000)or(应纳税额<>计税依据*0.3-2000and计税依据<=50000and计税依据>20000)or(应纳税额<>计税依据*0.4-7000and计税依据>=50000)结果就是所有未按规定征收劳务报酬个税的条目记录,可以将其联合未按照其他个税征收要求发现的记录一并作为具有审计风险点的审计疑点进行审计核实。

对于单位代为扣缴的情况来说,一般的处理思路跟个人申报的处理思路基本一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单位有时候会采用对单位内部职工统一扣缴,在单一税票集中反映的处理方法,此时的数据剥离方法就会略显复杂,有时候对该征收数据的挖掘甚至会牵涉到与单位个税申报表、单位个税入库表、以及个人申报表、个人征收表的交叉关联。虽然可行,但难度仍然较大。这方面的工作仍然有待强化。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如果审计人员能做到审前就与税务系统的充分有效的沟通,实现税收征管处理过程中单位集中扣缴数据的按照类别差异化处理的数据存储记录,将一方面有利于税务系统自身的专业化建设,另一方面也利于审计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例如对单位统一扣缴工资薪金个税时按照同一税率征收的员工进行单一记录的生成,同时加上该标准的人数记录,有条件的还可以考虑明细到单一员工来进行末级扣缴。

二、个税征管数据挖掘的展望

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8篇

自然人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采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按税法规定,应该把转增实收资本的这部分未分配利润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自然人出资者各自承担并通过公司扣缴。但实际操作时,企业往往会有意无意地疏忽扣缴,正确的做法应为:转增资本的20%的个人所得税由各个股东缴纳,企业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实际缴纳税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在转增资本是若搭配相应的现金股利,现金股利金额与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相等,则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实际缴纳时做相反分录,当然现金股利大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贷方可增加“现金”科目。

二、股东长期借用企业资金,逃避个人所得税

为了避免缴纳红利20%的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就不分红,而是直接将资金作为借款的形式,长期给股东使用,会计处理时,只是将这部分资金挂在“其他应收”中核算,为应付税务的检查,有些企业就在年底的时候收回资金,等下一会计年度开始,又将资金借出,循环往复,这些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始终没有承担纳税义务。

三、以费用报销代替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

为了节约用人成本,企业在给员工制定薪资标准的时候,会人为地将一部分薪资作为费用,比如,用人单位会告诉你,工资给你定3500元每月,但3000元以工资的形式发放,还有500元需要员工自己提供相关发票,以费用报销的形式给付员工,这样的操作,不仅使个人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企业还可以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最终减少的是国家的税收,有些员工虽然不愿意这样做,但员工是依赖企业而生存的,相对企业员工是弱者,加上员工也有实际的好处,所以,这样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隐蔽。

四、建筑劳务企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在建筑业常有建筑工人讨薪的情况,从爬上塔吊以死相胁讨要工薪到攻击项目部、殴打包工头等人身伤害的极端事件时有,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行为强烈的“暴力”色彩,和这种行为对社会安定的负面影响。现在随着建筑民工价值观和维权意识的日益提升,建筑民工的劳务报酬也在逐年提高,建筑民工的月薪超过个税起征点的人员比例逐年提高,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几乎没有人会提出建筑工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我个人对浙江省建筑行业的了解,目前,建筑公司的劳务一般采用外包方式,建筑公司将劳务费支付给劳务企业,取得劳务发票作为本公司的劳务成本,劳务公司将劳务费发放给民工,但几乎没有劳务公司会为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方面:目前所谓的建筑劳务企业实质上只是一个开票公司,只是开劳务发票给建筑企业,按照开具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费用,实际组织生产的是建筑企业,所以要让劳务公司来代扣个人所得税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另一方,建筑民工的纳税意识比较薄弱,他们缺乏缴纳个税的意识,核定的劳务费就必须全额拿到现金,不然就变成拖欠民工工资了。虽然,税务部门也对劳务公司的个税代收代缴进行过专项检查,要求劳务企业也需要全员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劳务企业上报的往往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差距,最常见的就是增加人员减少个人所得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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